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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三)

    7 商家售货给未成年人 合同无效退货退款

    2022年3月6日,峨眉山市消委会接到张先生投诉,反映其不满10岁的儿子当天下午私拿家里的钱到峨眉山市某通讯经营店花费数千元,购买了一台平板电脑。张先生认为小孩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商家不应在未得到监护人(家长)同意的情况下销售电脑。但张先生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退款时,却被拒绝,故拨打投诉电话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峨眉山市消委会高度重视。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现场对该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张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事发当天,张先生外出办事,回家后发现儿子(不到10周岁)手里突然多了一台平板电脑,追问下才得知,该电脑是儿子在家里保险柜里私拿了8000多元买的。查询销售记录得知,张先生儿子当天在该经营部购买一台ipad Pro平板电脑和一只苹果笔,花费7168元,屏幕保险花费899元,共计消费金额8067元。在销售过程中,商家客服两次向张先生儿子询问家长是否同意购买,小朋友均回答“同意”。

    由于平板电脑属于贵重物品,涉及金额较大,且已经激活,激活后属于二次销售,影响产品销售价值,最终导致双方自行协商未果。

    随后,峨眉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对商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告知商家,口头询问小朋友,并未按规定履行查验身份信息,也并未征求家长同意和追认,对未成年人销售产品,当属于无效合同。同时,工作人员也对张先生说明了家庭的监管和教育责任。经长达3小时的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同意退款退货;张先生需承担监管不力责任,赔偿商家因产品激活受损费用800元;商家现场退还张先生7267元。张先生对消委会的工作表示感谢。

    据峨眉山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商家销售过程中仅是口头询问家长是否同意,并未履行查验身份信息实名上户相关规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与其身份信息不符的大额消费。投诉人张先生儿子不满10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未同意、未追认,购买电脑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最终组织双方调解,并依法依规达成协议。

    记者 甘国江

    8 种子种下不出苗 原来买到了过期货

    “我要向你们反映一个问题,我3月份种的5亩玉米现在还未出苗,我觉得种子有问题,希望你们帮帮我。”2022年4月18日,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松林坡村村民吉录某某急匆匆地来到峨边消委会投诉。

    “你慢慢讲,不要急。”峨边消委会工作人员一边安顿吉录某某,一边让他详细陈述事情经过。原来,吉录某某2022年3月15日在峨边某蔬菜良种经营部,花费150元购买5袋玉米种子,因家中劳动力少,他又花费1500元,请当地5个村民种完了5亩地的玉米种子,但是种子种下后却不见出苗,无奈之下便向峨边消委会投诉,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峨边消委会、峨边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驱车到沙坪镇松林坡村吉录某某家种植玉米的地里进行实地查看并拍照取证,基本情况与消费者反映一致,玉米种不出苗。为尽快解决问题,峨边消委会查看并带走了吉录某某提供的玉米种包装袋,并立即返回县城,查阅了峨边某种子经营部购销玉米种子有关记录。

    经调查核实,涉事种子经营部由于疏于对销售的玉米种子的查验,将已超过质保期的5包玉米种子销售给村民吉录某某,造成村民吉录某某播种后不出苗的后果。

    随后,峨边消委会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证据和事实面前,涉事的峨边某种子经营部接受了峨边消委会的调解方案:退还吉录某某购买种子款150元并接受惩罚性赔偿500元;按实际劳动损失赔偿1500元,承担复种人工费1500元,以及交通费、化肥150元,五项合计一次性退赔吉录某某3800元。吉录某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于当天收到了全部赔偿款。峨边消委会同时指导村民吉录某某迅速购买玉米种子,及时进行了复种。

    据峨边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六十二条,吉录某某因购买过期玉米种子导致财产受损,属于《消法》保护范围;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消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吉录某某享有向玉米种子经销商峨边某种子经营部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消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销商峨边某种子经营部销售过期的种子,造成村民吉录某某的财产损失,除退款之外,应承担人工费、化肥、惩罚性赔偿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 甘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