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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二)

    4 无“3C”认证  电动三轮车上牌遇尴尬

    2022年7月4日,曲别某某来到峨边彝族自治县消委会投诉反映,他父亲省吃俭用凑了4660元买了辆电动三轮车从事农业生产,前段时间却被告知无法上牌,该电动三轮车一下子成了一个摆设。

    原来,曲别某某的父亲于2020年5月在峨边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电动三轮车,主要用于农业生产。2022年6月,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峨边交警部门暂扣,事故处理完结后,曲别某某到交警队取车时,工作人员告知其电动车必须上户才能上路行驶,需尽快办理上户手续。

    回家后,曲别某某找出了当初购车时的《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发票等材料来到峨边车管所办理上户手续。但工作人员告知:因在工信部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该电动三轮车的相关信息,该车辆无法上户。曲别某某赶紧找到销售商家理论,商家说厂家告知他们电动车是不用上户的,他们也没办法帮忙上户。

    协商无果,曲别某某遂向峨边消委会投诉,希望帮助解决。

    峨边消委会受理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通过消费者曲别某某提供的《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在工信部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通过输入企业名称、车辆型号、车辆的商标及车辆的生产地址,产品的目录公告上都无法查询到此车辆的信息,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也无法查询到生产厂家的信息,维权工作一时陷入了困境。

    但峨边消委会工作人员并未放弃,在仔细阅读了消费者提供的《电动三轮车产品手册》后,他们通过电话联系上了电动三轮车原生产厂家的法人代表董某某,并告知了董某某此消费投诉的受理情况,要求对方积极协助处理。

    根据2017年6月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调整工业产品生产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以及2018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电动车3C认证正式实施,过渡期截至2019年4月15日,此车辆无3C认证证书,按照规定已在2019年4月15日后就不能进入市场进行销售。而消费者的购车时间为2020年5月,故该生产厂家存在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应当承担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原生产厂家负责人董某某表示,其企业已经注销倒闭,事情也过去了两年了,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峨边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沟通,董某某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同时认为该车辆消费者已使用两年,只愿意承担1500元的赔偿费用。2022年7月14日,峨边消委会工作人员驱车前往成都找到了董某某,经过2天沟通协调,2022年7月15日,董某某决定全额退还消费者购买电动三轮车的货款。7月21日,消费者曲别某某到峨边消委会领取了由原电动三轮车生产厂家支付的全额购车款4660元,并现场给消委会赠送了一面锦旗。

    据峨边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本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记者 甘国江

    5 购买名表多次维修仍走时不准  协商后折旧退还

    2022年10月5日,消费者程某在乐山市某商场购买某品牌女士手表一枚,价值19000元。10月8日,手表出现走时不准的异常现象,程某到店维修后继续使用;10月27日,该手表又出现相同问题,送店后经营者告知程某手表需返厂维修,征得消费者同意后于10月28日返厂;11月17日,手表经修理后发回并交予程某使用;11月19日第三次出现相同问题;11月20日,程某到店要求退货退款。店内经理告知消费者,可以按照三包规定继续帮他修理。消费者不同意此解决方案,双方始终无法协商一致。11月29日,程某投诉到市中区消委会通江二分会,要求退货,退款19000元。

    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市中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于2022年11月30日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商场经理表示可以继续提供维修义务,如果消费者还是不同意,可以向生产厂家申请,帮消费者更换一只同型号或者同价格的新表,但是消费者程某不同意,坚持要求退货退款。市中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对双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知识,明确双方义务、权益,经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商场方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每天按照价款万分之五的使用折旧率扣除折旧费,使用天数 55 天,每日折旧费 9.5 元,折旧费应为522.5元,实际扣除520元,一次性退还消费者18480 元(以微信转账方式),消费者退还该表。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据市中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所用和待修的时间。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明确规定钟表的三包期为一年,折旧费按照价款以每日万分之五收取。

    在本案中,消费者明确表示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但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可以按照折旧费收取后进行退货处理。 

    记者 甘国江

    6 随手拿了款未标价冰淇淋  结账显示49.5元

    2022年10月13日,郑女士向沙湾区消委会投诉,称当天她在沙湾区某超市买了一个某品牌冰淇淋,没想到结账时营业员扫码冰淇淋价格显示49.5元。郑女士认为现场冰柜上没有对这款冰淇淋进行标价,涉嫌误导消费者消费。

    接到投诉后,沙湾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与辖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马上到该店开展调查,经与该店核实,郑女士描述的情况真实。超市工作人员解释该超市内所有商品都标注了价格,因该产品是新进货回来的,再加上工作疏忽等原因没来得及做到明码标价。

    郑女士表示,该产品价格是一般类似产品的几倍甚至十倍,如不明码标价则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为是一般商品价格,拿到柜台结账才发现价格如此高昂,不管最后有没有买下商品,都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涉事超市主管认同郑女士的说法,承诺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及明码标价制度的管理,保证不再出现此类事件,并向郑女士道歉表示愿意退还郑女士商品全款。

    据沙湾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记者 甘国江